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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日起增值稅發票新規早知道
來源:財務部日期:2017年07月03日
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》規定,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,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,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,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,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17年7月1日起,購買方為企業的,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;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應在“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”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。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不得作為稅收憑證。
本公告所稱企業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業法人、企業分支機構、個人獨資企業、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。
二、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,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,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。銷售方開具發票時,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,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,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,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。
根據公告的規定,諸如“食品”、“辦公用品”、“禮品”、“日用品”等大類的購物發票不能單獨開具,需有具體的購物明細清單。如果只單獨開辦公用品肯定是無法報銷的,需要注明具體細則,比如筆、剪刀、訂書器等,“銷售方開具發票時,如果不能細化,可以在票面其他地方備注商品明細,方便企業報銷入賬” 。
供稿人;王文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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